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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文本”的滥用
《现代汉语词典》对“文本”的解释是:“文件的某种本子(多就文字、措辞而言);也指某种文件:这个文件有中、英、法三种文本”。显然,它是公文体裁和应用体裁文章的专门术语。而将“文本”一词引入文学批评,则是近几年的事。“文本”的引入,的确给文学批评带来了话语表述上的新鲜与便利,如说:“《红楼梦》有八十回本和一百二十回本两种文本”,“《阿Q正传》有英、法、俄、日等多种语言文本”,此处的“文本”在旧有的文学理论术语中,是很难找出更准确的能够对应的词汇来的,其语意内涵,也是符合《现代汉语词典》的语义界定的,这应当视为“文本”一词作为文学术语的基本义和基本用法。但在文学批评文章中,“文本”一词的使用,却大量存在着望文生义、生搬硬套、随心所欲扩展其内涵的混乱现象。且看下列两例:
“《儒林外史》素来被视作一部批判丑恶事物的讽刺小说。本文从小说主体意象的设置、文本的章法布局、作品主要人物同现实生活中作者身份的对应关系、隐括全书的王冕故事的文化内蕴等四个方面,全面而多角度地剖析了作品的基调及其意蕴。”(摘自人大复印报刊资料《中国古代、近代文学研究》 1997 年第 11 期 P171 )
“元杂剧文本由两部分构成:第一文本,演员要说出来的台词;第二文本,舞台提示,元杂剧称“科范”。...我们这里分析的对象是元杂剧的第一文本,在这一文本中,元杂剧表现出区别于其他戏剧的叙事特征。(摘自同上刊物 1997 年第 12 期 P168 )
第一例中,将小说、作品与文本并列使用,其实词意都是同一的,所指皆为《儒林外史》,但我们可以用“小说”或者“作品”来代指《儒林外史》,可以说《儒林外史》就是一部小说,就是一部文学作品,却不能用“文本”来代指《儒林外史》,不能说《儒林外史》就是一部“文本”。“小说”与“作品”指的是文学的成品,而“文本”仅指的是这部作品的物质形式而已,作品与文本不是同义词,是不能替换使用的。所以“文本的章法布局”与“作品主要人物”并用时,只能使人产生“文本”是指小说的版本,“章法布局”是指版本样式的印象。显而易见,此处“文本”的使用,仅仅是为了追求词义的变化而望文生义的生搬硬套而已。其实,就语言的精炼准确而言,此语段中的“文本”与“作品”在词义上都是“小说”一词的重复,都是完全应该删除的赘词,而这种单纯追求话语的时代感,追求行文的变化的叠床架屋式的文风,在文学评论文章中,已不鲜见。
第二例中,“文本”一词的滥用也很明显。第一句“元杂剧文本”其实就是“元杂剧剧本”,何必言必称“文本”,何必弃人所共知的专门术语“剧本”而用语义不明的“文本”呢?实在看不出此处语词的更新有何新意,有何必要。下句“文本”的使用,已属于“误用”了。一部剧本的内容,固然可以从某种角度分为若干部分,但“部分”就是“部分”,怎么能称之为若干个“文本”呢?说元杂剧文本有“第一文本”,“第二文本”,正如说一部作品有“第一作品”和“第二作品”一样的荒谬。台词和舞台提示明明是一个文本中的两个部分,怎么可以分成两个文本呢?谁见过这样的分解开来的两个文本?其实该语段中的几个“文本”,也是多余的赘词,若删去“文本”而改之为“元杂剧剧本由两部分构成:第一是台词;第二是舞台提示”,既不伤原意,又是多么简洁明了,又何必莫名其妙地来一通“文本”的“名词轰炸”,把本来并不复杂的语意搞得云遮雾罩呢?
“文本”一词的滥用现象,十分普遍,因此,对“文本”一词的文学术语的意义,给以科学的界定,并有必要在《现代汉语词典》的修订中加以阐释,就是非常必要的了。